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9848號 財產所有人:鄭金松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歸仁區 | 大潭 | 607 | 12623 | 12623分之1356 | 2,864,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7地號土地上有多種果樹、部分空地及雜樹,另有一間無門牌鐵皮屋佔據該地號少部分土地,實際占用面積尚須測量;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現況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生長雜草雜樹,基地東側坐落一間鐵皮屋。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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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七、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