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541號 財產所有人:駱火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仁愛 249 317 8分之1 800,000元
備考
2 新竹市 仁愛 253 30 8分之1 8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3年4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9地號其上有排水溝、部分道路、雜林;253地號為雜樹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據鑑價報告所附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249地號、253地號土地屬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107/4/13)、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農業區。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第四頁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0)或洽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1541號 財產所有人:駱火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力行 752 2787.49 32分之1 4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新竹市 力行 753 545.98 32分之1 8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新竹市 力行 867 3505.30 32分之1 64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3年4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52地號及753地號為無路可達之雜林;867地號其上有菜園、果樹、雜林,部分為門牌號碼中華路四段451巷28弄46號房屋占用及無門牌之紅磚瓦房占用。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三、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七、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本件86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續上頁)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