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06833號 財產所有人:呂瑋笙即呂耀武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保證金額 | ||||
(續上頁) | ||||||||||||||||||
號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 澎湖縣 | 白沙鄉 | 下瓦硐 | 957 | 1659.01 | 10分之1 | 320,000元 | 64,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瓦硐段435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難以進入,東側鄰水泥路,距離南側水泥路口約270公尺,地上物均以實測為準。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無三七五租約(957地號土地業奉澎湖縣政府96年4月24日府地行字第0960019984號函核准註銷)。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 |||||||||||||||||
備註 |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標別: 2 | ||||||||||||||||||
112年司執字006833號 財產所有人:呂瑋笙即呂耀武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澎湖縣 | 白沙鄉 下瓦硐 961 319.97 | 10分之1 64,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瓦硐段432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與962地號相鄰,961地號在南側,962地號在北側。雜草、銀合歡叢生,無聯外道路,人員難以進入,距離南側水泥路口約325公尺,地上物均以實測為準。 | |||||||||||||||||
2 | 澎湖縣 | 白沙鄉 下瓦硐 962 427.51 10分之1 8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瓦硐段429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與961地號相鄰,961地號在南側,962地號在北側。雜草、銀合歡叢生,無聯外道路,人員難以進入,距離南側水泥路口約335公尺,地上物均以實測為準。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無三七五租約(961、962地號土地業奉澎湖縣政府74年7月23日七四澎府地權字第48713號函核准註銷)。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