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316號 財產所有人:鐘泓田即鐘金作(殁)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左營區 | 新庄 | 七 | 344 | 34 | 全部 | 5,200,000元 |
備考 | 重測前:覆鼎金段新庄子小段670-13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89年1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執行標的現為空地。嗣於113年5月7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44地號土地位於南屏路284巷11弄33號建物旁之三角空地。債權人之代理人稱344地號土地為空地,無人占用。又據113年5月23日之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第四種住宅區。另依111年11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月9日履勘筆錄記載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尚有曬依架及鄰屋之冷氣室外機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是占有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則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