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4357號 財產所有人:胡仁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樹林區 三角埔 446-47 84 | 4分之1 330,000元 | |||||
備考 | ||||||||
2 | 新北市 | 樹林區 三角埔 446-170 53 4分之1 22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界,446-47地號位於門牌新北市樹林區大慶街42-1號之建物基地,446-170地號位於大慶街154號旁。 二、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三、本件拍賣土地為法定空地。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因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拍賣標的上座落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時,亦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惟主張優先承買時須檢附合法之租地建物契約過院,以利本院拍定後調查並通知其是否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若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