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5543號 財產所有人:林清課兼林吉松之繼承人、林清宏即林吉松之繼承人、林美珠即林吉松之繼承人、林添振即林吉松之繼承人、林柏成即林吉松之繼承人、林愛純即林吉松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東勢鄉 東安 1704 889 公同共有9600分之923208,000元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重劃前:同安厝段408-6號。調91執5327號卷。登記次序8至13公同共有。
第三頁
(續上頁)
2 雲林縣 東勢鄉 東安 1719 156 公同共有全部454,000元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重劃前:同安厝段412-19號。調91執5327號卷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東安段1704地號係應有部分,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東安段1719地號為債務人占有使用而無出租出借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東安段1704地號有磚造瓦頂平房三合院(同安路202號)及磚造瓦頂平房多間、東安段1719地號為空地,東側部分上有雜樹。本件拍賣僅含土地而不包含土地上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東安段1704地號不點交、1719地號得聲請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000元。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