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8780號 財產所有人:甘興能即呂寶蓮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楊梅區 | 員笨 | 451 | 1200 | 6分之1 | 58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現為稻田,鄰民有路二段292巷,現種有水稻。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1)本件拍賣標的係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2)本件拍賣標的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