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7773號 財產所有人:張凌萱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惠萍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國榮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594 1041.02 5分之1 400,000元
備考 張凌萱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惠萍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國榮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等三人公同共有5分之1。
2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598 9.35 5分之1 3,000元
備考 張凌萱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惠萍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國榮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等三人公同共有5分之1。
3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600 2442.26 5分之1 960,000元
備考 張凌萱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惠萍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國榮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等三人公同共有5分之1。
4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602 354.84 5分之1 160,000元
第三頁
(續上頁)
備考 張凌萱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惠萍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國榮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等三人公同共有5分之1。
5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603 390.78 5分之1 80,000元
備考 張凌萱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惠萍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國榮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等三人公同共有5分之1。
6 屏東縣 恆春鎮 下水泉 604 1739.08 5分之1 400,000元
備考 張凌萱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惠萍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張國榮即張文祺之繼承人兼蔡能恭之代位繼承人等三人公同共有5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土地均未臨路,土地現部分係雜草空地、部分有墳墓坐落,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1,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594地號、602地號及603地號土地係第二種一般管制區墳墓用地。598地號及604地號土地係第三種一般管制區宜林用地。600地號土地係第二種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
五、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