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964號 財產所有人:劉曉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 仁愛鄉 | 東眼山 | 40-5 | 10000.00 | 全部 | 800,000元 | |
備考 | 劉曉玲(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分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二、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三、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40-5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現為雜木林。據債權人稱,土地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四、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五、本件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二頁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 ||||||||
標別: 丙 | ||||||||
113年司執字005964號 財產所有人:劉曉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仁愛鄉 | 春陽 | 940 | 12020.00 | 4分之1 | 280,000元 | ||
備考 劉曉玲(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二、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三、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940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現為雜木林。據債權人稱,土地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 四、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五、本件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