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323號 財產所有人:葉文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第四頁
1 基隆市 中正區 和平 876-1 31 3分之1 144,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單標拍賣,總價應達底價,以標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和二路45號房屋座落,且依謄本記載為其上座落中正區和平段430建號建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建物所有人具狀向本院陳報其標的為其自行居住,並無任何使用權源。
則拍定後相關占有權源,由應買人自行處理。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二)。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