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103號 財產所有人:陳清泉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40 | 嘉義縣新港鄉新嘉段448地號--------------嘉義縣新港鄉菜公村菜公厝16之1號 | 1層樓磚木造、住宅、騎樓 | 騎樓: 23.13第1層: 142.06合計: 165.19 | 磚木造置物室19.78 | 1分之1 | 637,000元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之40建號建物經現場調查,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現場告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二、拍賣之建築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06103號 財產所有人:陳清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新港鄉 | 新嘉 | 448 | 1775.01 | 4分之1 | 2,27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二、本件448地號之土地上除本件拍賣建物外,另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5,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