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2808號 財產所有人:王秀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白河區 | 草店 | 655 | 46 | 全部 | 1,084,000元 | |||||||
備考 |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重劃前:為馬稠後段718-17地號。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8 | 臺南市白河區草店段655地號--------------臺南市白河區草店里10之97號1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 | 一層: 41.06合計: 41.06 | 全部 687,000元 | ||||||||||
備考 | ||||||||||||||
2 | 151 | 臺南市白河區草店段655地號--------------磚造、鐵皮造一層: 5.94二層: 46.44合計: 52.38全部 760,000元 |
(續上頁) | |||||||
臺南市白河區草店里1鄰10之97號 |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有3.2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667地號土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情況不明。嗣會同鑑定時,屋內堆滿生活雜物,似無人居住使用。建物實際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若建物確無其他權利人占有使用,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7,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涉。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