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8170號 財產所有人:王呂月仔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恆春鎮 大平頂 上大平頂33-4 148.00 | 全部 1,204,000元 | |||||
備考 | ||||||||
2 | 屏東縣 | 恆春鎮 大平頂 上大平頂39-10 610.00 全部 4,256,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之33-4地號土地線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為巷道、39-10地號土地現為雜草木林,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2,000元。 四、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其法定使用規定及限制請投標人或承受人自行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