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115180號 財產所有人:黃清美(即黃慧茵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重區 永安 1148-2 106 180分之1 8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一、拍賣標的位於三重區永福街287號旁之土地,其上有社區四季玫瑰合康建設之警衛室占用一半,另部位為社區做車道使用,範圍約至社區車道之出入口前方,其占用權源不明。
二、依新北市政府111年12月19日新北府地徵字第1112441662號函,該土地都市計劃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現無徵收公告註記。依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回復,未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共有人應買,應即提出共有人之證明,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本件如非共有人承買,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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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
四、本件標的是否經其他機關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標的其上並無抵押權設定。
九、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來函,拍賣標的現況已開放公眾通行,該處並無承購之計畫。
使用情形 如附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