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7556號 財產所有人:葉佩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 3205-5 78.00 公同共有1分之112,51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453 臺南市東區竹篙厝段竹篙厝段3205-000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003層一層: 46.35二層: 46.35三層: 47.61公同共有1分之12,727,000元
(續上頁)
--------------崇德十一街70號合計: 140.31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鄰居表示建物目前為債務人的女兒居住,債權人陳稱以前有住過此屋,有漏水的現象,然估價報告未有此記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8,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強制執行,另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