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1647號 財產所有人:蔡秀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將軍區 | 西湖 | 207 | 259.84 | 全部 | 810,000元 | |
備考 | 使用分區: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7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屬住宅區,現為社區道路。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51647號
土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區
西湖段 小段 20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810,000 元
78坪(259.84平方公尺) x 全部 不點交
78坪(259.84平方公尺) x 全部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810,000
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