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382號 財產所有人:林弘晏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佳里區 鎮安 218 502.80 | 6分之1 423,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 : 下營段88地號。 | |||||||
2 | 臺南市 | 佳里區 鎮安 219 56.84 6分之1 16,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交通用地。重測前 : 下營段88-1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三合院一座,部分為宮廟(無極天宮),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其上有同段18建號;編號2土地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四、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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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七、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八、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111司執助3043號、111司執93790號)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底價。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