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9691號 財產所有人:鄭建興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通霄鎮 通平 1225 1477.52 | 7分之1 368,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 | 苗栗縣 | 通霄鎮 通平 1224 3482.36 7分之1 872,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第四頁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224地號土地其上為雜草,1225地號土地部分私設水泥道路、數顆芭蕉樹、大部分雜草。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224地號土地未臨路。 三、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9691號 財產所有人:鄭建興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通霄鎮 | 通東 | 565 | 327.04 | 21分之1 | 27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65地號土地上有小部分空地、大部分為門牌通霄鎮忠孝路67號、69號房屋坐落。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標土地為住宅區。 |
(續上頁) | |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