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774號 財產所有人:柯陳麗秀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後龍鎮 後龍 柳樹灣 335-1 564 全部 2,96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重劃區內之耕地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
(續上頁)
料及房屋層數及用途
800,000元
苗栗縣後龍鎮後龍段柳樹灣小段335、335-1地號--------------大庄里12鄰中山路638號一層: 275.20二層: 159.02合計: 434.22
1 61 加強磚造、鐵皮鋼架造、磚造、住家用陽台32.66,雨遮29.022分之1
備考 本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及第三人陳素蘭稱現場門牌號碼638號係陳素蘭所有使用,636號係債務人所有使用。地政人員測量稱稅籍資料所示門牌號碼638號應係現況門牌號碼636、638號2棟門牌號碼之範圍。本件建物是否有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相關風險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2,000元。
四、本件61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335-1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之次序如下:(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如就建物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建物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335-1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八、本件暫編第6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十、本件335-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