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481號 財產所有人:陳福長即陳福利之繼承人(兼共有人)、陳福春即陳福利之繼承人(兼共有人)、陳玉惠即陳福利之繼承人、陳玉霞即陳福利之繼承人、陳美雪即陳福利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 381 188 公同共有9分之119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95號房屋為中心,位於東南方約5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零星工業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2481號 財產所有人:陳福長即陳福利之繼承人(兼共有人)、陳福春即陳福利之繼承人(兼共有人)、陳玉惠即陳福利之繼承人、陳玉霞即陳福利之繼承人、陳美雪即陳福利之
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 300 1155.73 公同共有18分之1595,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95、97、99、101、101-1、103、105號房屋座落及其房屋前方遮雨棚、部分為巷道、部分為花圃。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000元。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02481號 財產所有人:陳福長即陳福利之繼承人(兼共有人)、陳福春即陳福利之繼承人(兼共有人)、陳玉惠即陳福利之繼承人、陳玉霞即陳福利之繼承人、陳美雪即陳福利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泰安 538 908.93 公同共有9分之1689,000元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120號房屋西側相鄰雜木草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0元。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02481號 財產所有人:陳福長即陳福利之繼承人(兼共有人)、陳福春即陳福利之繼承人(兼共有人)、陳玉惠即陳福利之繼承人、陳玉霞即陳福利之繼承人、陳美雪即陳福利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長興 290 10870.18 公同共有9分之13,358,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95號房屋東南方約125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續上頁)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