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069345號 財產所有人:陳志洋、陳志洋即陳進雄之繼承人、陳許秀英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樹區 龍目 1072 1946.24 24分之1 760,000元
備考 陳志洋
2 高雄市 大樹區 統嶺 655 3852.08 全部 4,040,000元
備考 陳志洋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3 高雄市 大樹區 土角厝 1023 850.23 4分之1 2,400,000元
備考 陳許秀英
(續上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統嶺段655地號、土角厝段1023地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龍目段1072地號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統嶺段655地號(重測前:溪埔段12-276地號)於民國88年12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係種植荔枝。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地上作物荔枝係債務人自種。嗣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就龍目段1072地號、土角厝段1023地號查封、統嶺段655地號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龍目段1072地號為柏油道路用地,地上有未懸掛門牌建物;土角厝段1023地號上有實踐街85巷等路地;統嶺段655地號上有荔枝樹。又據鑑價報告所載,龍目段10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角厝段10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統嶺段65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位置為袋地。惟實際使用情形、作物種植權源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龍目段1072地號、土角厝段1023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統嶺段655地號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第四頁
(續上頁)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