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416號 財產所有人:陳彥臻、陳秋霖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 埔里鎮 忠孝 123 86.97 | 全部 2,128,000元 | |||||
備考 | 陳彥臻、陳秋霖 | |||||||
2 | 南投縣 | 埔里鎮 忠孝 152 128.77 全部 2,840,000元 | ||||||
備考 | 陳彥臻、陳秋霖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23地號部分為鐵皮建物、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景觀作物,四周被建物包圍,未臨路,出入須經鄰地建物,152地號為巷道;債權人代理人稱152地號係供公眾通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債權人另具狀陳稱123地號由同段12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非法占用,該建物所有權人為債務人及其母。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123地號地形近長方形,無臨路,152地號地形不規則,本身為道路。 三、拍賣之123地號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152地號係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亦不點交。 | |||||||
第二頁 |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23地號為都市計畫住宅區、152地號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4,000元。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6416號 財產所有人:陳彥臻、陳秋霖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埔里鎮 | 桃米坑 | 413-4 | 6166.00 | 全部 | 8,656,000元 | ||
備考 陳彥臻、陳秋霖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道路部分為公眾通行使用。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長方形,臨4米種瓜路。 三、拍賣土地有地役權之設定以供農路使用,依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102年埔資字第125920號登記案件檢附之他項權利位置圖所示其位置為413-4(1)、面積303平方公尺,使用現況為道路,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 七、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地役權拍定後不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單獨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56,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3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