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4545號 財產所有人:楊雪貞律師即李英麟之遺產管理人、李英澤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東區 富農 1315 79.81 4分之1 400,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重測前:虎尾寮段437-40地號。
2 臺南市 東區 富農 1312 100.44 4分之1 560,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重測前:虎尾寮段437-24地號。
3 臺南市 東區 富農 1318 19.10 4分之2 240,000元
備考 李英澤、李英麟權利範圍各4分之1。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重測前:虎尾寮段437-23地號。
4 臺南市 東區 富農 1327 19.49 32分之2 24,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備考 李英澤、李英麟權利範圍各32分之1。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重測前:虎尾寮段437-32地號。
5 臺南市 東區 富農 1328 228.85 32分之2 320,000元
備考 李英澤、李英麟權利範圍各32分之2。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重測前:虎尾寮段437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均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東門路3段37巷20號建物車棚部分占用。編號3土地部分為18號房屋車庫部分占用。編號5土地為巷道。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九、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