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678號 財產所有人:呂詩潔即呂約翰之繼承人、呂欣桂即呂約翰之繼承人、呂欣珍即呂約翰之繼承人、呂哲偉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五峰鄉 竹林 477 130 | 公同共有2分之12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2 | 新竹縣 | 五峰鄉 竹林 490 220 公同共有2分之128,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113年5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7地號土地為雜林;490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空地,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九、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第四頁 |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3678號 財產所有人:呂詩潔即呂約翰之繼承人、呂欣桂即呂約翰之繼承人、呂欣珍即呂約翰之繼承人、呂哲偉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五峰鄉 竹林 478 70 | 公同共有2分之180,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3年5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維門牌號碼竹林村羅山62號建物占用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 ||||||||
標別: 丙 | ||||||||
113年司執字013678號 財產所有人:呂詩潔即呂約翰之繼承人、呂欣桂即呂約翰之繼承人、呂欣珍即呂約翰之繼承人、呂哲偉即呂約翰之繼承人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新竹縣 五峰鄉 竹林 534 19290 公同共有1分之15,60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續上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 本院113年5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4地號土地為無路可達之雜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13678號
土
新竹縣
五峰鄉
五峰鄉
竹林段 小段 47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80,000 元
21坪(70.00平方公尺) x 公同共有2分之1 不點交 乙
21坪(70.00平方公尺) x 公同共有2分之1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80,000
80,000
土
新竹縣
五峰鄉
五峰鄉
竹林段 小段 47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0,000 元
39坪(130.00平方公尺) x 公同共有2分之1 不點交 甲
39坪(130.00平方公尺) x 公同共有2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48,000
48,000
土
新竹縣
五峰鄉
五峰鄉
竹林段 小段 53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5,600,000 元
5835坪(19290.00平方公尺) x 公同共有1分之1 丙
5835坪(19290.00平方公尺) x 公同共有1分之1 丙
拍賣總底價
5,600,000
5,600,000
土
新竹縣
五峰鄉
五峰鄉
竹林段 小段 49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8,000 元
66坪(220.00平方公尺) x 公同共有2分之1 不點交 甲
66坪(220.00平方公尺) x 公同共有2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48,000
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