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201046號 財產所有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汪猛雄、汪林乖、汪寶雪、李汪彩霞、汪正治、汪鄭德美、汪進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汪秀月、汪銘堅、汪明哲、汪寶貴、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汪鴻明、汪鴻文、汪秀珊、汪政中、簡汪寶華、汪政達、汪志勝、汪美慧、江浩懿、汪漢禎(即汪炳南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三重區 | 仁愛 | 1547 | 336 | 全部 | 60,0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土地於113年1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458巷之整條巷子(即三重區仁愛街458巷11號前至仁愛街460號前,以及三重區仁愛街466號前至仁愛450號前之道路,形成T字形道路),其上無建物。債務人目前未實際占有使用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若係「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同出價應買」而拍定者,仍須為共有人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應買人注意。 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0元。 四、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