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032號 財產所有人:陳鈺蓁即張陳美蓮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營區 | 秦漢 | 135 | 859.39 | 全部 | 2,000,000元 | |
備考 | 自用農舍。重測前:茄苳脚段15地號。調本院89執全3734號假扣押卷執行。屬「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9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482建號(即現秦漢段5建號)似已滅失;惟依卷內所附100年間執行筆錄所載,現場勘測加強磚造建物(一層,法海寺)係482建號。嗣於113年4月12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兩棟建物,其中一棟在窗前放置地址為新營區復興路698巷50號之門牌,另一棟無門牌,均已荒廢多年、雜草叢生;經不動產估價師比對地政機關5建號之建物圖,現場土地上之兩棟建物位置、面積、材質均與登記不同,保存登記建物似已滅失。另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秦漢段5建號,自用農舍,地上農舍所有權人:張泰欣。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雜草叢生,明顯已久無人使用,土地上有建物兩棟,現場對比與其坐落位置、尺寸均與有保存登記建物不符,有保存登記建物似已滅失。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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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建物占用情形及權源,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