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845號 財產所有人:李正賢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斗南鎮 田頭 481-1 262 | 90分之14 130,000元 | |||||
備考 | 農業區。 | |||||||
2 | 雲林縣 | 斗南鎮 田頭 481-3 80 90分之14 40,000元 | ||||||
備考 | 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前開2筆土地現為道路(後庄路),供公共通行使用,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三頁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七、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1845號 財產所有人:李正賢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斗南鎮 | 田頭 | 946-5 | 59 | 5分之2 | 76,000元 | ||
備考 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該土地現為道路(後庄路132巷1弄),供公共通行使用,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