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803號 財產所有人:范姜雷即范姜國楨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觀音區 | 金湖 | 216 | 435 | 342分之7 | 11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上有門牌號碼桃園市觀音區金華路631巷220弄8號建物占用。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原拍定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併此說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位於農地重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