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8782號 財產所有人:黃信銘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新屋區 | 山海 | 536 | 5740.26 | 2分之1 | 16,0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使用並種植水稻,水稻約1.5個月後收割(自債權人陳報日即民國113年6月19日起算)。該第三人與債務人未訂有書面契約,無償耕作,僅代債務人管理。惟未有證據資料顯示第三人僅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而可認債務人就拍賣標的有現實占用部分,或債務人與它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八、本件拍賣標的為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之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