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7848號 財產所有人:簡美金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大溪區 三層 三層 1932 1300 | 64分之1 151,000元 | |||||
備考 | ||||||||
2 | 桃園市 | 大溪區 三層 三層 1933 1000 64分之1 22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93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大溪區復興路一段519、521號房屋,521號房屋旁有一破敗紅磚房,後方有一門牌號碼為三層5之1號房屋部分占用,旁邊有一鐵皮屋,為1932地號。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1933地號土地依謄本記載其上有建物建號共一棟,惟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建物與土地間之使用關係,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限制移轉登記之情事,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其有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如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或其他優先承買權相關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其他登記事項註記依據桃園縣政府97年9月3日府地用字第0970289195號函辦理回復風景區,另1932地號註記農地重劃區,相關限制規定請應買人自行向相關主管單位查明,不得以此事由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件土地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分別領有本府核發之使用執照紀錄,除建築基地本身所佔之地面外,其餘部分地面即屬「法定空地」,其分割、移轉及使用須受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十二、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