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96512號 財產所有人:劉添財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三層 三層 1676 165 3分之1 538,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2年11月9日執行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大溪區三層老街96巷9號之水泥房屋佔用,及該屋前方紅磚牆佔用,並堆置雜物垃圾。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有傾頹建物及堆置雜物佔用。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上有已辦保存登記之95建號建物、及未辦保存登記之931、997建號建物坐落,惟依本院前案103司執字第27591號事件執行同一標的土地之查封筆錄,95建號所登記係土造建築,惟現存建物僅一小部份為土造且與登記所載面積不符而無從確認位置,另997建號即門牌號碼大溪區三層老街96巷9號房屋(門牌整編前福安里028鄰三層83號),依前案查封紀錄及稅籍資料債務人亦為三分之一應有部分之共有人,931建號亦係同門牌號碼之房屋,會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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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係因地政作業對不同債務人所作臨時查封建號所導致,請應買人參考。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建物、定著物等,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拍定後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適用,請拍定人自行評估,俾利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元。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