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9931號 財產所有人:錢思亮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五峰鄉 | 桃山 | 932-1 | 2577 | 2分之1 | 48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2年10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一間一層鐵皮屋、一間雞舍及二個水塔佔用,部分水泥空地、部分雜林、部分為道路。嗣債權人具狀陳報稱經訪查鄰居,據其指稱前揭土地上建物、雞舍、水塔為債務人錢思亮及其親屬共同居住使用。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單獨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可應買。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