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9568號 財產所有人:李承峰即李神本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觀音區 過溪 84 390.16 | 20分之1 794,000元 | |||||
備考 | ||||||||
2 | 桃園市 | 觀音區 過溪 94 82.6 20分之1 45,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本件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一)84地號土地上有房屋門牌觀音區民族路773號建物座落,土地上建物非拍賣範圍,其坐落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人自行協商解決。 (二)9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用地。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份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份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份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有應退還應買人保證金之情形時,其保證金無息退還,部份退還時亦同。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84、9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03月04日)第一種住宅區、道路用地,以上供應買人參考,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