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0563號 財產所有人:劉芳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歸仁區 | 八甲東 | 604 | 215.34 | 3分之1 | 1,6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八甲段783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被建築物圍繞之空地,土地上有大量回收物;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土地上,部分有建物,部分零星果樹,且土地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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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