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1534號 財產所有人:呂怡瑾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東區 | 竹篙厝 | 3724 | 881 | 10000分之172 | 5,589,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0834 | 臺南市東區竹篙厝段3724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住 | 四層: 83.16合計: 83.16 | 陽台(10.09) | 全部 | 4,374,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臺南市東區崇德十九街62號四樓之2 | 家用、8層 | ||||||
備考 | 包括共同使用部分20867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178、共同使用部分20870建號之持分10000分之609,機械車位3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用,目前斷水斷電中;嗣債權人具狀稱:系爭建物無人居住,地下一樓有機械停車位,編號為機械3號,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9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93,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地下一樓有機械停車位,編號為機械3號,惟是否有停車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證,若有爭執,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十三、本件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