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6942號 財產所有人:劉德生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吉安鄉 | 干城 | 899-3 | 農牧用地 | 一般農業區 | 189.93 | 2分之1 | 58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門牌號碼吉安鄉吉豐路5段61巷21號房屋,上開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且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塗銷。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