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839號 財產所有人:林聖彬即林久雄之限定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獅潭鄉 | 獅潭 | 永興 | 144-14 | 60246.00 | 3分之1 | 4,160,000元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第四頁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44-14地號為雜木林、另有數個廢棄建物、部分道路及一座土地公廟,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3839號 財產所有人:林聖彬即林久雄之限定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獅潭鄉 | 獅潭 | 永興 | 144-20 | 9700.00 | 3分之1 | 680,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44-20地號為雜木林、另有建物佔用(門牌獅潭鄉永興村7鄰下大窩13號)、部分道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