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644號 財產所有人:蔡宜芳、黃耀民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小港區 | 坪鳳 | 422-5 | 186.44 | 全部 | 8,208,000元 | |||||||
備考 | 蔡宜芳、黃耀民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 ||||||||||||||
1 | 1260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坪鳳段422-5地號--------------高 雄 市 小 港 區 高坪六十街181號4層樓鋼筋 混 凝土造 | 一層: 87.32二層: 76.92三層: 76.92四層: 29.19門廊: 2.65合計: 273.0陽台5.51 | 全部 7,648,000元 | ||||||||||
備考 | 蔡宜芳、黃耀民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2 | 1720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坪鳳段422-5地號--------------同 上 建 物 未 保 存登記部分合計: 0.0 雨遮98.40 全部 600,000元 |
(續上頁) | |||||||
備考 | 蔡宜芳、黃耀民權利範圍各2分之1。本建物總面積為98.40平方公尺,其中5.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民國113年3月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表明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一樓設置廣澤財神宮供奉神明,土地屬第三種住宅區,建物形式為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屋齡9.25年,標的物土地坐落於山區,土壤液化潛勢未調查地區,不坐落於公告之地質敏感區範圍內,坐落位置亦不在臺灣地區地震活動斷層帶影響範圍,標的建築物坐落於高雄國際機場禁限建管制區範圍內,其限建高度為水平銜接面高踞比為1/20,1720建號建物總面積為98.4平方公尺,其中5.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屏鳳段441-1地號,高雄市小港區坪鳳段422-5地號於一般註記事項註記:高坪特定區第二期區段徵收,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上開註記是指,該筆土地為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區段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對於所有權之取得及移轉無限制或影響,惟經法院以拍賣方式移轉所有權後,上開註記是否可塗銷?上開2機關並未明確答覆,應認即使經法院以拍賣方式移轉所有權後,上開註記仍不可塗銷。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4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9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所占用之鄰地部分,均不在拍賣範圍,該占用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土地屬第三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七、高雄市小港區坪鳳段422-5地號於一般註記事項註記:高坪特定區第二期區段徵收,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上開註記是指,該筆土地為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區段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對於所有權之取得及移轉無限制或影響,惟經法院以拍賣方式移轉所有權後,上開註記是否可塗銷?上開2機關並未明確答覆,應認即使經法院以拍賣方式移轉所有權後,上開註記仍不可塗銷,請投標人注意。 八、標的物土地坐落於山區,土壤液化潛勢未調查地區,不坐落於公告之地質敏感區範圍內,坐落位置亦不在臺灣地區地震活動斷層帶影響範圍,標的建築物坐落於高雄國際機場禁限建管制區範圍內,其限建高度為水平銜接面高踞比為1/20,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二、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