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054號 財產所有人:楊炳慶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歸仁區 | 歸仁北 | 1572-6 | 316.00 | 2分之1 | 2,880,000元 | |
備考 | 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土地現為部分道路、部分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部分土地為道路使用,部分土地有建物坐落,部分土地為廟前空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第四頁 |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七、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15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24054號 財產所有人:楊炳慶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歸仁區 | 歸仁北 | 1572-10 | 17.00 | 2分之1 | 192,000元 | ||
備考 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土地現為道路用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四、本件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續上頁)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15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