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92152號 財產所有人:陳文仁、陳文仁兼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相路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錫賢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兼建物共有人)、陳家慧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瑞珍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95 76 全部 8,100,000元
備考 「住三-1」住宅區、陳文仁所有
2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01 49.90 公同共有10分之1243,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陳文仁兼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相路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錫賢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兼建物共有人)、陳家慧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瑞珍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所有。
3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01-1 26.10 公同共有10分之1324,000元
備考 「住三-1」住宅區、陳文仁兼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相路即陳王麗英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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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陳錫賢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兼建物共有人)、陳家慧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瑞珍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所有。
4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02 52.00 公同共有10分之1243,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陳文仁兼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相路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錫賢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兼建物共有人)、陳家慧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瑞珍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所有。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71 臺南市安南區州南段62、63、63-15、89、94、94-2、95、101、101-1、102地號--------------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4段596號4層樓房 1層: 149.052層: 153.53層: 153.54層: 139.21合計: 595.26雨遮13.05 2分之1 2,430,000元
備考 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本建物其中314.29平方公尺面積占用非同案查封土地地號(其中1層占用非同案查封地號面積:75.5平方公尺;2層占用非同案查封地號面積:80.04平方公尺;3層占用非同案查封地號面積:80.04平方公尺;4層占用非同案查封地號面積:65.66平方公尺;雨遮占用非同案查封地號面積:13.05平方公尺)、陳文仁所有。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編號2、3、4土地上部份有數棟建物座落(門牌號碼為安南區安和路四段596、594、592、590、588、586、584、582、578、576、574號),部份既成道路,編號1土地上有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另債務人父親在場稱:建物係其與債務人家人共同自住使用,現場堆滿雜物,三樓牆壁及部份房屋有滲水現象,建物並有多處無權占用鄰地,該系爭不動產之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注意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6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編號1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七、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拍賣之建物多處部分佔用鄰近土地,鄰近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用部份業經鄰地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法院判決拆除還地確定,應買人請注意。
九、土地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等,繳清後發狀,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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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三、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092152號 財產所有人:陳文仁兼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相路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錫賢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兼建物共有人)、陳家慧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瑞珍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05 57.00 10分之1 192,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陳文仁兼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相路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錫賢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兼建物共有人)、陳家慧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瑞珍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所有。
2 臺南市 安南區 州南 106-1 56.80 公同共有10分之1192,000元
備考 「道路用地」、陳文仁兼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相路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錫賢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兼建物共有人)、陳家慧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瑞珍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所有。
3 臺南市 安南區 鎮安 1443 95.28 公同共有1000分之8281,152,000元
備考 「住三-1」住宅區、陳文仁兼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相路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錫賢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兼建物共有人)、陳家慧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陳瑞珍即陳王麗英之繼承人所有。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2土地相鄰,部份有數建物座落(門牌安南區安和路四段594、592、590、588、586、584、582、578、576、574號),部份既成道路,編號3土地為既成巷道,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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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土地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等,繳清後發狀,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