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076號 財產所有人:方壬寅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南區 公英 1086 282 全部 8,860,000元
備考 引用89年執全字1441號假扣押執行。道路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及本案指界時,拍賣土地為道路用地。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72,000元。
四、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五、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第四頁
(續上頁)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