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64161號 財產所有人:莊美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泰山區 自強 1137-0000655.29 | 全部 2,260,000元 | |||||
備考 | ||||||||
2 | 新北市 | 泰山區 自強 1172-0000252.33 全部 88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泰山區大科一路301巷2弄101號建物為基準點,泰山區自強段1137地號土地位於西南方約217公尺,泰山區自強段1172地號土地位於西南方約240公尺,土地上皆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且依卷內資料所示既無債務人或第三人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泰山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0元。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