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3290號 財產所有人:陳朝聰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吉安鄉 慈勝 204 32.86 全部 2,800,000元
備考
2 花蓮縣 吉安鄉 慈勝 205 78.40 全部 6,0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坐落,惟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7月10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20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吉安都市計劃之第一種商業區」,2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吉安都市計劃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760,000元。
五、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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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標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設有地上權,且存續期間為未登記,故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地上權人有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標別: B
112年司執字023290號 財產所有人:陳朝聰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花蓮市 主商 134 23 全部 3,44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坐落,惟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7月10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花蓮都市計劃案之第一種商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688,000元。
五、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