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611號 財產所有人:廖仁魁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州鄉 仁愛 658 230 192000分之2564958,500元
備考
2 彰化縣 溪州鄉 仁愛 659 92 120分之7 10,800元
備考
3 彰化縣 溪州鄉 仁愛 669 368 72分之29 882,000元
備考
4 彰化縣 溪州鄉 仁愛 670 832 120分之7 315,000元
備考
5 彰化縣 溪州鄉 仁愛 671 3476 192000分之256492,61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3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五筆土地相連,658、659地號為道路用地,其餘土地部分坐落建物(不在拍賣之列),部分種植芭蕉,部分為雜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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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76,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5,3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658、65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為鄉村區交通用地,其餘土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八、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