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1902號 財產所有人:黃儒寧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觀音區 廣福 1032 47814.00 7425分之971,521,000元
備考 水利用地,重測前:新坡段青埔子小段106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2年12月25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大部分為池塘及週邊小路,其餘為雜樹林。周圍雖有一無門牌房屋,依指界情形未佔用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惟地政人員稱仍須鑑界測量方能確認有無佔用。另依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埤塘及邊坡道路,另有養魚設備及貨櫃箱位於該標的土地(池塘邊)上。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養魚設備及貨櫃屋等,且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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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5,000元。
四、本標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