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7059號 財產所有人:陳憲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樹林區 樂山 231 29.18 | 2分之1 30,000元 | |||||
備考 | 使用分區:保護區。64使字第457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 |||||||
2 | 新北市 | 樹林區 樂山 243 107.81 2分之1 930,000元 | ||||||
備考 | 使用分區:道路廣場。64使字第457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㈠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㈡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㈢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231地號,位於信和街132號後面,其上有菜園及水塔。拍賣標的243地號,位於電線桿「中和巷幹17=14 B4726GB74」旁,部分為道路。 三、拍賣標的,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稱:拍賣標的領有64樹使字第457號使用執照(63樹建字第1913號建造執照)。前開使用執照所屬建築範圍內之地上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倘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之優先承買權之適用(但其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有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否則,不得以其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而主張對出賣之基地持分有優先購買權),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四、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