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92167號 財產所有人:馬木水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石門區 白沙灣 615 10460 12分之1 4,7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1月10日現場指界時,615地號土地位於石門區八甲53號建物北方約113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甲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50,000元。
三、甲標保證金新台幣:9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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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092167號 財產所有人:馬木水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石門區 白沙灣 1149 260.02 128分之5 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1月10日現場指界時,1149地號土地位於台電136496 DC36電線桿約50公尺長之土地,為道路用地。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乙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元。
三、乙標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丙
112年司執字092167號 財產所有人:馬木水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石門區 白沙灣 1172 14796 12分之1 6,720,000元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1月10日現場指界時,1172地號土地位於石門區八甲53號建物前方廣場下方,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丙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20,000元。
三、丙標保證金新台幣:1,3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丁
112年司執字092167號 財產所有人:馬木水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石門區 白沙灣 1175 1164.01 24分之1 265,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1月10日現場指界時,1175地號土地其上坐落石門區八甲53號2層樓建物及前方大廣場,上開建物為共有人所共有。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丁標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5,000元。
三、丁標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丁標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七、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