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650號 財產所有人:徐淳娸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內埔鄉 大興 604 1801.14 | 18分之1 109,000元 | |||||
備考 | ||||||||
2 | 屏東縣 | 內埔鄉 大興 605 319.90 18分之1 20,000元 | ||||||
備考 | ||||||||
3 | 屏東縣 | 內埔鄉 大興 606 658.59 18分之1 4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之604、605、606地號三筆土地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之604、605、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606地號三筆土地,有臨路,現混合使用均為第三人種植檳榔樹、鳳梨與雜木林,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第三人種植檳榔樹、鳳梨與雜木林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另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就得本件拍賣標的全部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五、本件拍賣土地均是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604、605、606地號均是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