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430號 財產所有人:楊坤益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苑裡鎮 | 西海 | 254 | 993 | 24分之1 | 88,000元 | |
備考 |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113年3月28日現場履勘、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54地號為空地、雜草,其上有一貨櫃屋占用及鐵皮建物部分面積占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254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均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一)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2.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