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195號 財產所有人:李心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132 1780 全部 24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
2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199 360 全部 48,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
3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200 610 全部 8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
4 苗栗縣 泰安鄉 麻必浩 229 260 全部 36,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113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32地號現為雜木、雜竹林;199地號現為雜草;200地號現為雜草(原查封筆錄記載有鐵皮雨遮占用,經債權人查報後應坐落於198地號,非本件拍賣之地號,惟仍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229地號有數顆果樹占用。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229地號土地現況有第三人作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後有地上建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土地:(一)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故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為應買,投標人應將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6195號 財產所有人:李心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泰安鄉 梅園 1414 6970 全部 648,000元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113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414地號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到場點交。
(續上頁)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故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為應買,投標人應將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